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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書評 In-Between Review 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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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洪禹 | 家长制的政治文化何以形成?

之間書評 In-Between Review Podcast · 2026年6月9日 · 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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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例,来讲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的政治文化的形成和稳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1981年中华书局修订重印。1961年英文修订版《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在西方出版,影响深远,被誉为法律社会史领域的经典之作。瞿同祖(1910—2008),湖南长沙人,出身官宦世家。1936年获燕京大学硕士学位,主修社会学,兼治历史与法律。1939年起在云南大学、西南联大任教,抗日战争期间完成本书初稿。1945年赴美,曾任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及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他一生致力于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代表作还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等,被公认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开拓者。《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系统分析了家族、婚姻、阶级(身份差异)、宗教巫术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儒法思想融合、“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二者构成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也是法律着力维护的社会基础。学者段洪禹从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出发,分析了中国社会架构的形成与稳固,中国家长制政治文化的形成与稳固。但是同时,作者也从现代政治学出发指出,“回到家国关系的这个问题上,政治与家庭并不是谁一定容纳谁,谁一定大于谁的问题,而是一个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关系。政治与家庭的分离,说到底是政治与道德的分离,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幸福与德性的实现固然是人生在世的最高目标,但这个是一个私事,是主观且相对的,那么绝不能通过政治来实现;权利保障是个人、社会和家庭共同需要的底线,但这个是一个公事,需要政府来维护。……归根到底,政治只能维持自己最低的目标,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把德性和幸福这个人生的最高目标寄托于家庭。没有德性支撑的政治社会,无法长治久安;没有权利和自由作为底线的家庭教育,时刻面临家长专制的危险。”

本文为作者授权。

这篇文章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例,来讲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的政治文化的形成和稳固。正如另一篇《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导读为例,一个制度能够稳固,必然有它自己的成系统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对于英国的立宪政体是这样,对于中国古代的皇权专制政体也一样。

那么,首先得来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的这些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中国古代是皇帝专制这个很简单,大家中学都学过,但是与它相配套的这套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对于大家应该来说比较陌生,因为其实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逐步或者是一定程度上变成个人主义的文化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了。

举个例子,中国传统文化历来以家庭为重,认为家庭是个人的归属,家庭是个人的最终价值,但是数据显示,自2003年简化离婚手续以来,中国的离婚率基本上处于上升的趋势(说明之前离婚的需要还是被压制),这个数据就说明中国人的家庭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发生了相当程度上的变化:当家庭的存在成为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阻碍时,现在中国人很可能会选择个人优先。

而这,是中国古代人想都不敢想的,家庭历来是传统中国人生活的重心,但不是在于婚姻,而是在于中国古代家国不分:政治权力和家长权力是合体状态,是一体两面,两个权力既能统治下位者,也能教育下位者。皇帝是国家的家长,可以对社会上每个人进行私德上的教育,同时也是统治者,也有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家长是家族中的皇帝,不仅能在私德上对晚辈进行教育,同时也能对晚辈的身体和财产进行惩罚,甚至可以生杀予夺。这两个权力都彼此在渗透原本应该属于对方管辖的领域。

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及格条件,就是国和家相互分离,公私相互分离,以及政府的公共权力要保护私人领域;公权力不能对人的私德进行教育,同时家长的权力应该主要局限于教育之内,不能对子女的生命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强行剥夺。

这两种权力合体的话,结果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家庭是政治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会对专制型-顺从型的政治文化进行强有力的塑造(比如汉武帝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汉章帝的“白虎观会议”),所以会走向一种非常稳固的政治和家庭双专制。到这里,各位读者应该就知道我在说什么了——这样一种政治文化,配合着血缘家长制下的熟人社会,恰恰是中国现在很多家庭中,父母专制文化过浓的来源。

那么首先,我们来看看这种家长制文化的最久远的考古起源:

陕西姜寨文化遗址,距今6000年左右,每个房子的门窗都是指向中心广场,中心广场很可能是家族聚会和祭祀祖先的地方,可见可以为了家族集体可以牺牲掉采光问题;在他们的公共墓地里,没有夫妻合葬墓,每个人都是单独地按辈分的高低和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死亡的先后顺序埋在墓地里。

而在这种环境下中国早期文明的基本特点就是:家长制,血缘纽带和祖先崇拜。进而,秦之前的封建制也是以这种基础建立的政治秩序,孔孟的儒家学说也是在这种秩序要出现变化的时候,试图回到这种秩序:君臣有别,父子有别,夫妻有别,君子与小人有别,士大夫与平民有别。也就是说,儒家说到底还是以赛亚·伯林批评的一元论:总是习惯于把人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成熟的和不成熟的,真实的和虚假的,自律的和不自律的,理性的和不理性的。

在这种血缘家长制的古代环境下,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环境。大家都是亲属,有熟人关系网络和家族长辈作为预防犯罪、解决冲突、调解矛盾的主要手段。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大部分人的道德素质不会太低,因为大家都认识,都熟悉,如果素质很差根本没法长期一起生活;对于个人来说,犯大错的代价是非常大的,因为一旦犯了大错,同族的人无法容得下他,他就只能逃到别的宗族村落里去,但去了别的宗族村落吧,不是人家的亲戚,就不可能有地位,那么生活质量就会急剧下降;掌握权力的宗族长辈也不大可能很强权,也因为大家都熟悉,下不去手拉不下脸,而且各个家庭的后代也要继续在一起生活,族长他自己强权的话等于断绝后代们长期合作的可能性。正是在这种宗族的熟人关系网络中,儒家只强调道德教化用来保持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以及统治者(宗族的长辈)需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比如仁德,因为没什么政治社会剧烈变化的前提下,这个就确实就够了;而关于用法律和制度约束人性中的恶一点也不提,那么对独立公正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就没那么强了,更不可能诞生英国从中世纪就开始生长的法治。也就是说,在这种熟人网络的家长制下,便不可能产生像西方近代自由主义那样,对权力进行警惕的文化观念,而这样一种文化观念,为后来的法家君主专制预先铺好了道路。

但是儒家这种观念,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不了:

1.如果有一群人成组织性的反对这种家长制,怎么办?

2.不管是皇帝,还是族长,真的不顾脸面和各种关系,专制擅权了,怎么防范?

第二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与实践中,始终处理不好,所以总是在成立新的帝王专制体制、维护专制体制和在专制体制崩溃中打转。第一个问题很好处理,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儒家的主张制度化,进而在家庭中进行社会化,形成家长制的文化和人格。而这就是瞿同祖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要挖掘的微观问题。

瞿同祖这样总结中国古代的父权:“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经济权的掌握对家长权的支持力量,极为重大。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甚至我们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

瞿同祖认为,在《吕氏春秋》和《颜氏家训》中都支持这样一种事实:父亲对于子孙的笞责实际上是不只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在《礼记》和《左传》中更是支持这样一种观点:父亲是有生杀权的。

在春秋时代发生一件事,佐证了瞿同祖的观点。卫桓公被自己的弟弟州吁杀了。州吁本身知道自己国君的来源没有合法性,于是跟小弟石厚商量怎么办。石厚的父亲石確给他们的主意是:先去陈国,找陈桓公帮忙搞定周王,然后去找周王这个天下共主,获得他的认同。但石確私下里,同时给陈桓公写信,要求抓住这两个逆臣贼子。州吁和石厚在陈国被抓住后,石確派了两个人去处理这件事:一个人代表卫国去诛杀州吁,另一个是自己的家臣,代表自己去诛杀石厚。

其实这个事情过程本身很简单,但处理的方式却让现代人觉得匪夷所思:同一拨罪犯,为什么杀他们要派两个人?而且,作为父亲,有何法律权力对自己的儿子生杀予夺?同时,石確派人杀掉州吁,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以下犯上,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石確也在用长辈的身份,去处理州吁这个晚辈,似乎就说的通了。或者说,用处理家务的方式去处理政事。这个嫌疑很大,因为石確也确实在用政治手段处理自己的家事。

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二赐子死,尚安复请?”君之于臣,父之与子,都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则只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间了。但是元明清的法律,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间明显是没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在法理和事实上父母只要告子孙不孝,法司是一定会受理的,这可是政治意义上的大案。《清律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也就是说,父母告孩子,并不存在什么程序正义(当然中国古代也没有程序正义)。

在这种“父子有别”的制度下,父母对于子女的管教是绝对的,即俗话说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子当“有顺无违”,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政治上的是非问题,所以很难想象中国古代父母在责骂子女时,子女能和父母讲道理,甚至是顶撞。这种是非问题是基于身份差别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子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所以中国古代并没有亨利·梅因所说的现代“契约”式的权利平等。在古代的法律里,辱骂祖父母和父母是绞刑罪的,在十恶不赦的范围内。子孙告父母,也是死罪。

子女的财产权也是归父母所有的,甚至子女自身也是父母的财产(比如中国古代战争和灾荒严重的时候,会有易子而食;女儿很小就被父母安排嫁出去,做童养媳,以换来彩礼),这样子女便在父母面前没有了独立的人格,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形成的人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自尊,更不可能把自己的尊严推己及人,进而尊重他人。而这样一种平等且独立的人格,以及相应的文化观念,是中国近现代中现代化浪潮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就会像胡适说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不可能靠奴隶就能建构起来的”。

子女的婚姻也是被父母支配的,子女的子女也可以被父母支配,这样一来子女便没有独立的空间可以斩断这一家长制模式,所以这样一种文化观念,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在社会基层流传了几千年,相应的皇权政治制度也流传了两千年。

另外,女性也是要依附于男性的,女性是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财产的,比如母权就要依靠于父权,即女性是未嫁从父,嫁夫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古代行使父权的不一定是父母,也可能是祖父,祖父的兄弟,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长,这些人可以统称为族长,整个家族都在他的统治之下。没有这种族长,家族之内的凝固与团结,以及族内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社会秩序是无法维持的。对于一个大家族来说,还要分大宗和小宗,大宗百世不变,汉儒表示:“宗,尊也,为先祖者也,宗人之所尊也”。大宗的宗子享有祭祀权(即祭祀祖先的权力,继承意识形态合法性),全族的财产权,和处理族内纠纷的权力。处理纠纷的权力,其效力不亚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官,甚至被古代法律所承认。

可见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单位是以家族为单位,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以个人为单位。甚至来说,族长可以有国家初级的权力结构,家族内部的事务和纠纷先由族长决定和仲裁,处理不了才由地方政府机关处理,因为有很多事物和纠纷是能够在家族内部处理的,是家法能够处置的,即俗语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清官难断家务事”。

可见,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在中国古代,由于家国不分,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是合体状态,是一体两面。

虽然春秋战国时候,儒法两家是截然对立的,儒家讲温情脉脉的“礼治”,法家讲严酷的“法制”(是ruled by law,而不是rule of law,因为中国古代没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儒家讲道德上的上贤下效,但法家讲人性恶,所以君主应该集权防范和控制所有人。但从孟子开始,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的思想中也杂糅了法家思想,甚至荀子的学生韩非和李斯就是法家集大成者,并非偶然。

从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文化观念,社会生活方式,我们观察到,中国古代自汉朝之后把儒家的道德秩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度化了,即“以礼入法”。从逻辑上说,儒家的道德秩序如果不用法律的形式制度化,它本身也没有其他的方式使自己的这套秩序能够稳定。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关系并不是常说的“外儒内法”,或者是“儒表法里”,更准确的说法,汉代以后应该是“儒法一家”,儒家和法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儒家道德秩序的另一面是严酷的法律,严酷的法律要维护的是儒家的道德秩序。儒法两家在人的一元论的差异性其实是一致的,认为君臣有别,父子有别,夫妻有别,君子与小人有别,士大夫与平民有别。

那问题来了,当儒家的道德与一般普通法律发生冲突该怎么办,比如杀人,偷盗等行为?恐怕这是一个古代解不开的难题,在古代的这样一种模式下,正式规则和法律制度,与“道德正确”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国与家不分,就是公与私不分,就是理与情不分,就是法律与道德不分。下边这个事例更能说明这个问题。

唐朝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件命案。官员赵师韫被徐元庆杀了,原因是,很多年前赵师韫做下邽县尉的时候,把徐元庆的父亲徐爽杀了。徐元庆投案自首后,把唐朝朝廷为难坏了。因为按照《唐律》来说,他必须被判死刑;但是要按照唐王朝所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报杀父之仇为至孝,是符合当时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的。经过当时唐朝内部激烈的争论后,武则天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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